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范围内开展地籍更新调查与测绘工作的通告
常政通〔2008〕3号
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新要求,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城镇范围内开展地籍更新调查与测绘工作,对土地资源的位置、权属、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
二、调查范围:全市城镇范围
三、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调查规程的要求,在以街坊为单位进行每宗地的权属调查时,提供有效的土地审批红线图、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身份证明等。
四、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指界工作,接到指界通知书后各单位法人代表、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现场指界,需要双方共同认定的界址,由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若一方无故缺席,另一方可单独指界,若双方无故缺席,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使用现状确定,定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权属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确认该调查界线。
五、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不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宗地,由权属调查人员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权属争议界,土地权属纠纷当事人应申请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六、禁止随意挪动、破坏、毁坏各种测绘、界址标志。测界标志建设单位可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对各种测绘、界址标志负有保护义务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进行保护和管理。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进行土地登记,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八、地籍更新调查与测绘工作技术人员一律持证上岗,按章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同时,为防止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机会进行非法活动,对无证调查人员,用地单位可以拒绝配合,并向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0734—7240091)
二OO八年六月二日